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5151号
原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浸河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570980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锦绣路33号2-13、2-14、2-15、2-16、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8602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5.56元,减半收取为6,447.78元,由原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