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356号
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6.88元,减半收取计90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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