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伦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3208号 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6.72元,减半收取计3823.36元,由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