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1498号
原告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MWUF0E,住所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贵阳友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拾**,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86026A,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锦绣路33号2-12-2-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