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203号
申请人: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六村贵州友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联合厂房一)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MWUF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拾**,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项区锦绣路33号2-13—2-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8602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1498-2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8549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并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8549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