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伦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126号 申请人: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贵州友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联合厂房一)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MWUF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拾**,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锦绣路33号2-13—2-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8602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8549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211400390093835918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5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05元,由申请人贵州威远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