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锦绣路33号2-13、2-14、2-15、2-16、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8602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义伦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