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21民初987号
原告:肖某,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原告:潘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原告潘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