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122执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6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吐鲁番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1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530,762.21元。 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案款200,000元,对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标的已缴纳执行费2,9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2122执95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