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480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钓鱼台路826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6450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集白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7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护坡治理工程补充协议》,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768,703元、间接经济损失3,000,000元,合计6,768,7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80,500元及利息283,684.39元,合计2,964,184.39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滑坡治理工程失效原因复杂,且各自将主要责任归咎于对方。案涉工程失效是质量事故还是管理事故,需对滑坡的根本原因查明后方可作出裁决。现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已启动评估鉴定程序,但因故导致鉴定程序终结。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反诉均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反诉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的反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75,771元,退回原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已收反诉案件受理费15,257元,退回被告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