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4民初543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日生,住织金县。
被告:贵州锦玉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同欣苑**(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449053X7。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4230451E。
法定代表人:***,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6月1日生,住织金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锦玉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计1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