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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6194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