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6194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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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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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