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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与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55321号 原告: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与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6元,减半收取计2,378元,由原告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周 啸 书 记 员 沙芝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