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778号之一
原告:芯圆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州路741号5幢37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477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院查封的被告另一账户金额已达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故对被告在上海农商银行祁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3439”的银行账户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祁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3439”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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