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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圆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778号之一 原告:芯圆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州路741号5幢37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477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院查封的被告另一账户金额已达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故对被告在上海农商银行祁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3439”的银行账户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祁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3439”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