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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筑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556号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筑动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21年8月2日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上海银行金库项目软件,被告需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安排软件工程师开始驻场及软件的开发设计。但被告未能按要求完成对接和开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遂于2021年9月2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被告回函拒绝。原告还发现被告将合同义务低价转包给第三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8月2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18万元;3、被告赔偿损失18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争议由买方(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