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9842号
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计235.50元,由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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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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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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