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壹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183号 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