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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91号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8号B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