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91号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8号B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