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05民初1978号
原告:黄石某某技术开发区柯家庄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开发区。
经营者:***,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石某某技术开发区柯家庄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0月15日,原告黄石某某技术开发区柯家庄新型墙体材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石某某技术开发区柯家庄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黄石某某技术开发区柯家庄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