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守正世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原北京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西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关于认定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明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一直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社会保险无法补缴的相关证据,直到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才收到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示的无法补缴社会保险的证明书。请求:重新审理,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稽核审计部对***作出《关于***投诉北京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于2000年1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与正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阳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0年11月至2004年3月14日期间,***系农业户籍,正阳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要求正阳公司赔偿其损失应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所核定数额并无不当。2004年3月15日以后,***转为非农业户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其可要求为其补缴2004年3月15日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期间社会保险无法补缴,一、二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在本案二审判决后,再审申请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告知书,该告知书依法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