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2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FL906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32号鼎信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参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79246360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明楼街道朝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参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20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参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643580元【本判项最终执行金额与(2021)浙0211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书项下**退赔给*****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64358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4月0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参树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参树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4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参树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保全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0000元,本案实现债权20000元;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参树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2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