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交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58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颍上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交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00160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