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8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临沂江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南段120号与***二路交汇处北3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江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588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