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7民初983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股东,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案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