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7民初2649号
原告:祁某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祁某某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