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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市奥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802民初84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48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8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4541.6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暂计:148500元+14541.61元=163041.61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清远中奥天赋花园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景观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案涉项目已按照原告图纸施工完毕。按约定被告应支付大区施工图设计费148500元;但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确认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设计款数额,但是认为1.原告主张按LPR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任何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2.对于148500元的设计费,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相应的发票,故并没有达到相应的付款条件,被告的付款时限应该从开具发票之日起算。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设计款项拨付申请表、发票以及快递单、快递物流信息、某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某乙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及请款资料,且被告对接人员已在2023年9月15日签字确认了原告的设计成果。被告虽否认收到请款资料及发票,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2023年9月15日)后7天内(2023年9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大区景观设计第五次设计费用148500元。现被告某乙公司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第8.2.3条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8.2.3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动调低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设计费支付期限届满后第4天(2023年9月27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148500元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48500元设计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该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1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并同意本院无须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受理费3561元给原告某甲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主动履行提示告知书 一、主动履行提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95588520180006951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清远分行鹤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