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6执5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琼0106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3433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融创观澜湖公园壹号一期XXX#楼(低层住宅)栋X,X层XXX#楼室,本院已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故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