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581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怡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46863.0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18.5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很多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完毕。 4、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韩城市新城南区××路××路××楼房,该项目目前正在复工复产,保交楼,尚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在建楼房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