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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潍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06执94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庄某,系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浮烟山放飞场观礼台。 法定代表人:刘某。 关于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潍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6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913634.74元;被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期计算,第一期以25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第二期以658634.74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负担13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1.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2.本院以(2024)粤0106执5765号案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房屋产权,该房产正在拍卖处理中。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暂未受偿到款项。除上述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冻结查封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继冻,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将续封继冻书面申请书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06执94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