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3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801-810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YR4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81民初9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20104.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51元、执行费1701.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诸暨市祥生府A区地下室00006、00288、00423、00427、00469、00481、00547、00548、00597、00608、00609、00630、00631、00650、00659、00668、00150、002485、00364现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院另案处置中。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1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3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