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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3340号
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绘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