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1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0WHA9E。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