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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1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0WHA9E。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