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666号
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OWHA9E。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