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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324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安宁路与芦庄路交叉路口往东约140米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0WHA9E。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甜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