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583号
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裴建东。
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7元,减半收取计5,283.50元,由原告滁州市豪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