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6号
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