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6号 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