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铭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长沙市铭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民初3030号
原告长沙市铭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喻家坡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栋。
委托代理人刘赛君,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18号佳兆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铭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据双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管辖,合同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18号佳兆业时代广场20楼,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长沙市铭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佳兆业梅溪荟精神堡垒及道旗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效。经查,被告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且上述合同载明被告的通讯地址亦为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18号佳兆业时代广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赵 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