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望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深圳市众望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95号
原告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众望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深圳市众望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称已收到被告偿还的不当得利款,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不当得利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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