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电供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15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 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南山区沙河西路5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882774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 行人)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9月 2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7102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 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 30日12时30分,在红花路与南新路路口,实施了“未在城 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 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7102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李  欣  怡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