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15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
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南山区沙河西路5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882774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
行人)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9月
2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7102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
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
30日12时30分,在红花路与南新路路口,实施了“未在城
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
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7102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李 欣 怡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