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04民初8002号
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济民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滨河新区规划展示馆(未到庭,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宇恒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用40000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43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如意街的年产3000万件如意纺高档衬衫、年产300万套如意纺高档西装项目西装一厂、二厂进行检测,并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具体的检测项目、标准、单价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检测义务,提交了检测报告,产生检测费用共计600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检测费用,剩余40000元检测费未支付。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检测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6日,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机构,乙方)与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一份,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年产3000万件如意纺高档衬衫、年产300万套如意纺高档西装项目西装一厂、二厂;工程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如意街…工程造价:约22000万元(币种:人民币)。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专用条件;…(三)附件:建设工程检测项目收费表。三、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例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四、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检测单位支付合同价款。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的时限为2017年10月25日。第五条、检测报告的交付:由乙方送检测报告给甲方。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5%。第十二条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甲方应将《见证取样书》、《委托书》于2017年5月提交乙方。第十三条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一)甲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数量单项计算总检测费用,各项检测单价见附录。(二)甲方在乙方提交检测报告一个月内,支付已完成项目的全部检测费用。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财务部门。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8年2月6日,原告开具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名称: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服务*检测费60000元,备注:工程名称:生产3000万件如意纺高档衬衫、年产300万套如意纺高档西装项目西装一厂、二厂;工程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如意街”。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十份,载明“工程名称:年产3000万件如意纺高档衬衫、年产300万套如意纺高档西装项目西装一厂、二厂,检测项目:电缆结构尺寸及电气性能,委托单位: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2017年6月2日出具检测报告八份,载明“工程名称:年产3000万件如意纺高档衬衫、年产300万套如意纺高档西装项目西装一厂、二厂外网,检测项目:电缆结构尺寸及电气性能,委托单位: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19年1月3日支付检测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交检测报告一个月内支付已完成项目的全部检测费用,付款前,原告需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向被告出具了检测报告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开具了专用发票,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剩余检测费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5%,现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费40000元、违约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娟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