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3363号
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卫市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淑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