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1790756Y。
法定代表人傅德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南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20403n。
法定代表人高兴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37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澄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