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322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6179075-6。

法定代表人傅得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经济开发南片区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1970-X。

法定代表人朱剑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36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8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炜

执行员 阮 斌

执行员 胡志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