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802民初6678号
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90756Y。
法定代表人:傅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九龙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并支付以17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泵,双方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水泵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2天内预付货款30%,货到工地三天内再支付货款70%;若发生纠纷,可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实际供货货款总计69446元,被告二次付款共计49446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清其余货款。
***辩称,1、原告至今未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的文书,无法证明产品是合格的。2、原告至今未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试,没有提供调试运行合格证明,无法证明产品是合格的。3、原告的违约直接造成被告方整体消防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依约应承担被告的全部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九龙公司(供方)与***(需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等产品用于需方武平海西财富广场项目使用,合计76391元;合同签订两日内需方预付货款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货到工地三天内需方再付合同总额的70%;货到现场当场验收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如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方必须在货到现场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否则供方不予负责;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7月13日,九龙公司向***提供货物。2016年7月14日,双方经结算签订《结算单》,确认:九龙公司实际向***提供69446元货物,***已向九龙公司支付49446元;截止2016年7月14日***结欠九龙公司货款20000元,优惠3000元后,实欠款17000元。此后,***未向九龙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九龙公司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九龙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结算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九龙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未依约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未约定,本院酌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以九龙公司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未作调试并导致其损失为由提出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双方约定时间向九龙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000元,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被告***负担132元,由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婷  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芳(代)
书记员 郑锡莹(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