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638号
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90756Y。
法定代表人:付文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燚,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豪鑫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25F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49038D。
法定代表人:姚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豪鑫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