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6119号
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36号1013房、1014房、1015房。
法定代表人:林东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堯彬、蔡来,分别系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通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澳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堯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澳通公司支付货款415245.86元;2.判令***向澳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分别为60197.28元逾期87天计2617.80元,142712元逾期82天计5851.19元,157108.72元逾期81天计6362.90元,40000元逾期83天计1660元,40000元逾期102天计2040元,90616.14元逾期117天计5301.04元,149483.88元逾期93天计6951元,19899.98元逾期87天计865.65元,415245.86元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为24914.75元,合计56564.33元);3.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9日,***与澳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向澳通公司采购电线电缆,并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澳通公司分批次向***提供货物,但***屡屡拖欠货款,经双方核对,***确认截止2020年3月16日尚欠货款842493.86元。同年4月2日、17日,***分别支付了4万元和26万元,同年5月8日退货127248元,仍欠415245.86元至今未付,澳通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澳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并有原件,能够相互印证,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9日,***与澳通公司签订1份《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澳通公司(乙方)采购电线电缆,不含税暂定总金额为26万元;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定金25%,自甲方签收货物40日内再支付该批货款的75%余款;甲方在接收货物或者支付乙方材料款后需每月配合乙方及时对账;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自行处置合同产品;乙方迟延提供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违约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期付款的,亦每天按违约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乙方违约金,逾期一个月未结清货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收货人为蔡工、招工。此外,所附报价单约定了具体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
合同签订后,澳通公司分批次向***提供货物,但***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2020年3月16日,经双方核对,***确认尚欠澳通公司货款842493.86元。同年4月2日、17日,***分别支付了4万元和26万元,同年5月8日退货127248元,仍欠415245.86元至今未付。其中2019年11月5日及之前发生的货款均在合同约定的签收货物后40日内支付(其中有52659.37元在2019年12月12日支付);2019年11月6日发生的货款407519.91元于同年12月12日支付了347340.63元,剩余60179.28元在2020年3月16日支付;2019年11月11日发生的货款142712元在2020年3月16日支付;2019年11月12日发生的货款327724.86元在2020年3月16日支付了197108.72元、4月2日支付了40000元、4月17日支付了90616.14元;2019年12月6日发生的货款149483.88元在2020年4月17日支付;2019年12月12日发生的货款562393.84在2020年4月17日支付了19899.98元,在5月8日退货折抵了127248元。
本院认为:因***缺席,且未提供证据,因而本院仅能基于澳通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评判。本案是一起因未依约支付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澳通公司与***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
澳通公司交付了货物给***,但***却未依约支付相应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故澳通公司主张***支付415245.86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澳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约定了逾期每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澳通公司亦按此标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具体为:1.2019年11月6日发生的货款407519.91元中有60179.28元本应在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但逾期至2020年3月16日,逾期91天,澳通公司主张按逾期87天计2617.80元,本院予以支持;2.2019年11月11日发生的货款142712元本应在2019年12月21日前支付,逾期至2020年3月16日支付,逾期86天,澳通公司主张按逾期82天计5851.19元,本院予以支持;3.2019年11月12日发生的货款327724.86元本应2019年12月22日前支付,但其中197108.72元逾期至2020年3月16日支付,逾期85天,应付违约金为197108.72元×0.5‰×85=8377.12元,而澳通公司将该笔逾期款拆分为157108.72元和40000元并计算的违约金为8022.90元,本院予以支持,40000元逾期至4月2日支付,逾期102天,应付违约金为40000×0.5‰×101=2040元,90616.14元逾期至4月17日支付,逾期117天,应付违约金为90616.14元×0.5‰×116=5301.04元;4.2019年12月6日发生的货款149483.88元本应在20120年1月15日前支付,但逾期至2020年4月17日支付,逾期93天,应付违约金为149483.88元×0.5‰×93=6951元;5.2019年12月12日发生的货款562393.84本应在2020年1月21日前支付,但其中19899.98元逾期至2020年4月17日支付,逾期87天,应付违约金为19899.98元×0.5‰×87=865.65元,上述违约金合计31649.58元,退货折抵127248元后剩余415245.86元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245.8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已付款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1649.58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款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5245.8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9元,诉讼保全费28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炜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文娟
附一:本案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