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3675号之一
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新庄二路34号101之一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东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淇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西路2号3幢厂房二楼(自编1#)。
法定代表人:吴玉芳。
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淇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财产保全费1114元,由原告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桂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丹娜
书记员谢思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