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新庄二路**101之一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2787423165。
法定代表人:林东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林爱花。
申请执行人广州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3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769820.3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交通银行441××550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予以结案。本案申请执行费1009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38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38号裁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441××55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