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成邛路**。
法定代表人:吴忠伟,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小川,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3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有限公司可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决定。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3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