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民初293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正双,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成邛路**。
法定代表人:吴忠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楠